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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农业集体所有制——互助合作

发表时间:2017-09-18 14:09:09来源:《鄂托克前旗志》 保存打印关闭

1952年,根据绥远省《蒙旗土地改革实施细则》和伊盟关于“在农业区实行土改,牧业区绝不实行土改继续贯彻保护牧场,保护牧群,自由放牧,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旗境没有进行土改运动。1953年,按照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资助的原则,在农村组织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解决户与户之间劳力、耕畜、农具不足的困难。临时互助组少则三五户,多则十几户,忙时互助,闲时各自生产。常年互助组成员比较固定,有初步的生产计划和记工、清账、派工制度。有的作到了农副业结合,实行一些技术分工,有的还购置了农具和牲畜,积累了少量的公共财产。到1955年,全旗(包括鄂旗),常年互助组发展到183个,参加户数1083户,占总农户的12.91%;参加人数5405人,占总农业人口的13.05%。在互助组的基础上,1954年,城川大场子村,试办了第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办法是:根据土地产量确定土地股份,先定出标准亩,再把自然亩折合成标准亩,作为取得报酬的标准。土地与劳力分配比例,要求劳力高于土地,土地占40%,劳力占60%。该村共有13户、52口人,参加了合作社。通过试点,体现了集体化的优势,全旗遂掀起了兴修水利、开垦荒地、统一使用土地的热潮,加入初级社的人越来越多。到1956年,开始办高级社,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农民的耕畜、农具作价入社,劳力统一调配,收入按劳分配。到1957年,全旗(包括鄂旗)高级社发展到158个,入社农户8888户,占总农户的96.38%,入社人口4.55万人,占总人口的98.28%,实现全旗农业合作化。办社过程中,出现了强迫农民入社,脱离生产的管理人员偏多,多种经营注意不够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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