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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新中国成立前农业私有制

发表时间:2017-09-04 15:25:38来源:《鄂托克前旗志》 保存打印关闭

新中国成立前,鄂托克前旗内土地归蒙旗王公所有,他们为得到地租之利,招汉民开垦,农民需向地主交纳押荒银、地租、岁租、房屋税等苛捐杂税。蒙旗王公在与边商交往中,欠债无力偿还时,常以土地抵债。边商们得到土地后;招来汉族农民租种,边商坐吃地租,本地人称这些边商为“二地主”。

1901年7月,因为鄂托克、乌审两旗“独贵龙”联合陕北义和团、红灯照反对洋教堂,打死了洋人,火烧了教堂,奉清政府旨意,通过柠条梁会盟,鄂旗将城川、小桥畔一带的土地赔给了洋人。洋教堂将这些“赔教地”租种给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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