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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户籍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

发表时间:2017-08-04 13:43:35来源:准格旗政府网 保存打印关闭

资助范围: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户籍,2015年秋季学期起,通过参加国家普通高考被国内各普通高校录取和通过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招考试被录取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专科(包含通过自治区招办统一备案的“3+2”转高职段学生)、本科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蒙古族学生考取本科、专科的,在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

资助标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5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学年4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3000元。

申请条件: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为非低保户家庭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生本人是烈士子女。

2.学生本人为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一方亡故或父母离异等)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

3.父母一方或学生本人有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

4.父母一方或同胞兄弟姊妹(含学生本人)患有重特大疾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重特大疾病是指在《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计发〔2015131号)中规定的20种重特大疾病(城乡居民享受同样待遇)。今后,重特大疾病的种类将根据卫生计生部门印发的新办法而作相应的调整。

5.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

申请时需携带材料: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都可以到准格尔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鄂尔多斯籍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金申请表》。

申请时学生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1.烈士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放的烈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单亲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或公安局出具的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亡故等单亲家庭证明和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3.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和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证明。

4.父母一方或同胞兄弟姊妹(含学生本人)患有重特大疾病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5.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家庭子女,须提供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资格审核程序:

申请资助的学生填写《鄂尔多斯籍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到申请表上所列的各相关单位、部门,依次签字盖章,接受资助资格审核,最后将申请表交回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申请汇总上报鄂尔多斯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受助学生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交鄂尔多斯市财政部门审核下拨资助金。

资助金发放程序:

资助金从市财政逐级下拨进入银行,银行将资助金逐一打到受助学生银行卡,资助中心从银行领回资助卡。学生当年寒假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资助中心领取银行卡,并到银行柜台激活银行卡,即可领到资助金。

说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临近低保标准,且低于“2倍低保”标准。目前准格尔旗城镇家庭低保标准为月人均收入566元,农村家庭低保标准为月人均收入439元。

受理时间:8月1—910

受理地点:旗政务服务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窗口

准格尔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