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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生产关系之土地改革

发表时间:2018-06-25 21:56:26来源:伊克昭盟志(二)(卷十二 农业) 保存打印关闭

1951年秋季,全伊克昭盟各地开展土地改革试点工作。当时主要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在贯彻有关土地改革法、绥远省土地改革实施方案和绥远省蒙旗地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等方针政策的同时,结合本伊克昭盟具体情况,曾制定了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必须采取慎重稳妥的方针。根据中央土改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伊克昭盟各地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严防生搬硬套、简单从事的做法。

二、蒙旗农业区实行土改,一切公地及应没收征收的土地均归公有,只给蒙汉人民分配使用权,不分配所有权。东胜县及台站地汉人已取得土地所有权者,土改时应分配土地所有权。

三、农业区实行土改,牧业区绝不实行土改。继续贯彻执行“保护牧场,保护牧群,自由放牧,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

四、农业区土改时,应规划适当的牧场,以发展畜牧业,调整农牧关系。如何划法,由各旗研究提出方案,经盟批准。

五、蒙旗土改只没收蒙古大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和房屋。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尤其是牧群。蒙古大地主的划法应是:占有很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生活又相当富裕者,即为大地主。大量转租土地之汉人“二地主”与大地主一样待遇。

六、蒙古之中等地主,只征收其土地,其他耕畜、农具、粮食、房屋等可不动。其划定标准是: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靠剥削地租为主要生活来源,家庭生活状况相当或超过汉人地主富有者,为中等地主。各旗大中地主,应先经调查研究,开出名单,在群众中酝酿,再在旗、县人代会上讨论通过,并报盟府批准,在全旗宣传,以安定人心,孤立地主。

七、蒙旗小地主一般的都不动(土地缺乏地区可酌情征收其一部分),其划定标准是:占有一定数量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靠剥削地租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其家庭生活状况相当或不及汉人地主富有者,为小地主。根据准旗九区二行政村调查,四家大地主,每人平均占有土地5150亩;十五家中小地主,每人平均占有土地1731亩。各地经具体调查,大体规定出一个适当的标准。但由于土地质量不同,如准旗河北一亩地比河南十亩产量都高,故在规定时不能简单地看土地数量,还应照顾产量等其他条件。

八、蒙古大小土地出租者及富农之土地财产,均应予以保护不得侵犯,并不得把小土地出租者划为地主。蒙古富农以下之其他各阶层及牧民之土地财产,更绝对不得侵犯,并允许吃租。由于蒙旗特殊情况,大部蒙民均有一定数量土地,并大部依靠吃租生活。过去西北局曾指示,这种失掉牧场又未学会农业技术的蒙民出租土地者,应以汉人地区之丧失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土地者同等待遇,但又因蒙旗地广人稀,蒙民所分的户口地数量比之汉人地区的每人平均土地数量多二三倍甚至好几倍。在蒙地之汉人又都无地,故如以不超过当地汉人平均土地数量百分之二百作为小土地出租者之线,则蒙民出租土地者将大部被划为小地主。故蒙民之小土地出租者一般不以百分之二百为界,而应按蒙族具体情况去划分。

九、喇嘛庙地原则上可不动。当地蒙古民众要求分配,经政府批准后,可以实行分配,房屋及其他财产不动。

十、所没收和征收之土地,一律收归公有,而将使用权按人口统一分配给所有无地和少地的蒙汉人民,为照顾蒙民生产力差,在分配时应给贫苦蒙民分到一至一倍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土地分配后,即应承认各阶层人员,对于其所分得或保留之土地,有自由经营(自耕、雇工耕耘、伴耘、伙种、出租)之权利。对地主亦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与生产资料。

十一、家在农业区或半农半牧区之牧民,虽有牲畜,仍愿分地者,应分给。喇嘛亦应分给土地。

十二、在土改时,必须适当地调整土地。

十三、东胜及其他汉人取得地权之地区,应按一般汉人地区之土改办法执行,其中有牵涉蒙旗问题者,应根据以上原则处理,或报请盟府批准后执行。

十四、在土改中划定牧场的地区之农民,必须妥为安置,应重视这一工作,不使农民因土地划为牧场而生活无着。

伊克昭盟于1951年11月、12月在伊克昭盟干部学校训练土改干部308人,同时在第一批开展土改的东胜县、准格尔旗、达拉特旗和杭锦旗培训参加土改的行政村脱产和半脱产积极分子千余名。盟政府派出以金汉文为首的土改团,参加了河套行政区的土改,协助河套完成了东巴嘎、西巴嘎、中巴嘎的土改。

1951年冬到1952年,全盟完成了农业区的土地改革任务。1952年11月组织了639名土改复查干部,重点对准格尔旗、达拉特旗、东胜县的土地改革进行复查。盟土改复查办公室派出李振华、闫耀先、刘长斌、陈乐山、李新民等领导干部分赴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东胜县、扎萨克旗具体指导工作。全盟土地改革复查工作于1953年3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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